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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野于2015年6月8日入職某證券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月薪53000元。
公司制定的《員工違規違紀處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社會公德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情節較輕的,單獨或附加采取組織處理、經濟處罰,誡勉、通報批評等輔助處理措施:(二)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
王大野在婚姻存續期間長期與第三者存在不正當兩性關系,并育有非婚生子女,2017年7月31日,公司以王大野嚴重違紀為由書面形式向王大野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解除后,王大野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5590元。
2017年12月15日,北京朝陽仲裁委作出裁決:駁回王大野的仲裁請求。
王大野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查明,王大野與案外人劉花于2017年3月12日育有一女。2018年1月23日,王大野與其前妻王佳被生效文書判決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關于勞動關系解除,公司向王大野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以王大野嚴重違反公司紀律的原因解除與王大野的勞動合同。王大野認可其婚姻存續期間存在與他人發生關系導致意外懷孕并生女的行為。
王大野處于婚姻存續期間,應恪守婚姻中的忠誠原則,王大野的行為有違社會公德。根據公司提交的視頻及王大野簽字的《問題線索摘要》、《見面材料》本院對公司的主張予以采信。
王大野作為公司高級副總裁,應熟悉并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公司提交的《員工違規違紀處理辦法》明確約定: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屬于違反社會公德的可以撤職。公司屬于合法解除與王大野的勞動合同,本院對王大野關于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大野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