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杭州仁本人力資源公司
電話:
0571-86715911
0571-85118191
郵箱:
[email protected]
地址:
杭州市錢塘區2號大街515號智慧谷15F
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法律服務中心>>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 近日,家住江蘇南通如東縣的王某提前上班遭遇車禍。然而,所在公司卻認為其違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承認其為工傷。有網友表示,公司的說法不過是為了推卸責任,相關部門應還王某一個公道。
提前上班遇車禍 公司稱不算工傷
王某是如東縣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從事公司辦公區保潔工作,他的工作時間為早上6點至11點。為了做好本職工作,他每天5點鐘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對此都能證實。
6月14日4∶40,他騎電動車去上班,途中被一輛相向而行的快速行駛摩托車撞倒,左腿受傷,經醫院診斷為骨折。縣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在這起事故中不承擔責任。傷愈后,他向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王某提供的材料和情況敘述,縣人社局當場決定受理此案。次日就派人赴其公司和交警部門調查取證,7月27日便做出王某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的決定,并下發《工傷認定決定書》。
7月30日上午,公司接到決定書,負責人閱后旋即給縣人社局醫保科科長徐峰打電話,聲稱王某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提前上班,不應認定為工傷,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此事一出,引發網友熱議。網友“黑白茉莉”認為,只要提前上班不是為了途中有別的私事就應該公司負責。更多的網友表示,這樣對待盡職盡責的員工,公司的做法令人心寒。
“上下班途中”的工傷 究竟如何認定?
工傷賠償一直是勞動關系中勞資雙方發生糾紛的重點領域,勞動者在正常的本職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損害的屬于工傷無疑,但是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工傷的糾紛。
在處理王某案件時,如東縣人社局工作人員專門強調,職工提前上班,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與其職務有內在聯系,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提前上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一般應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一般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專家表示,在日常行政執法實踐中,但凡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由此所產生的“事故”,通常都被認定為工傷。
保護員工合法利益 就是保護公司的長遠利益
王某的遭遇,在當地縣人社局的介入后有了圓滿的結局:王某所在公司負責人表態讓其享受工傷待遇。此事雖小,但足以引發各方深思。
對于勞動者而言,工傷認定是實現權利救濟的重要渠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一旦被認定為工傷,職工可以享受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康復治療費等工傷保險待遇。該規定強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兜底保護。
在浙江省社會學會會長楊建華看來,雖然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庇護,但在現實中,勞動者仍處于弱勢,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不惜對相關規定進行打折,或進行曲解,甚至是行政復議后仍不認賬,讓不少勞動者權益難以保障。
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高翔認為,用人單位是員工權益的第一保障方,一定要擔負起相應的社會責任,遇事總想著如何推諉、逃避,如果人心散了,公司的衰敗也就近在眼前。保護員工合法利益,實際就是保護公司的長遠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