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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這個話題,永遠是職場小伙伴嘴邊討論的焦點。
有時候,一起工傷事故,可能同時構成多種事故屬性。
工傷職工也同時具備多重身份,
符合多種待遇的領取條件,這就出現了法律“競合”。
在這種情況下,哪些待遇不可兼得呢?
01
工傷保險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能同時享受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傷殘津貼是對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和五、六級傷殘中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因工傷而減少的勞動收入的替代補償。
養老保險是對勞動者年老時給予的生活保障。
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有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后,就不能同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待遇。
假如工傷職工因為繳納年限短、個人賬戶積累少等原因導致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以保障其退休后能夠維持原來的生活水平,不會造成實質性的收入減少。
注意:
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則還可以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傷殘津貼。
02
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不能同時領取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有可能由于非工傷的疾病導致死亡,兩者競合如何處理?
對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一條規定: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03
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與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不能同時領取
工傷保險與失業保險同樣存在競合的問題。
對此《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也就是說,三者出現競合,同樣不可兼得。
另外《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還規定:
失業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