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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王某是紡織廠的一名女工。一天上夜班時,王某在精梳機沒有完全停止運轉的情況下,清理梳針上的花毛時,不慎被梳針劃傷左手無名指和小指。王某受傷后被車間的工友送往醫院,經醫院診斷為無名指和小指前兩節斷離,后經單位向所在區人社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經過現場勘查和質詢后,區人社局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王某的左手外傷屬于工傷。
事后,該企業根據本企業規章制度以及該事故給單位造成的不良影響,給予王某記過處分。
王某所在車間的一些管理人員和職工,對此事故的處理有些疑問:原本以為事故是由于職工個人違章操作(按規定機器在運轉過程中不準做清潔工作)造成的,怎么會算工傷?廠部既然給王某申請了工傷,為什么還要處分她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對于王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所受到的傷害,單位或職工本人并無異議。
個別管理人員或職工的疑問是:違章操作造成的傷害是否也能算工傷?
據有關部門統計,職工或工作人員違章操作,是造成工傷事故的主要原因。換句話說,在實踐中大多數的工傷事故,都是由職工本人在工作中違章操作造成的。
首先,保障工傷職工享有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權利,是工傷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其次,雇主責任原則是工傷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原則,這是民事領域中過錯責任原則的一個重要突破。這就是要求不管職工對工傷事故是否有過錯,用人單位都要對其人身傷害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要承擔無過錯責任。在發生工傷事故的時候,無論職工是否有過錯,都由用人單位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責任。因此,為了分散風險,就需要用人單位通過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共同承擔風險。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為用人單位的利益所從事的勞動,由此遭受的傷害都可以被認定為工傷。職工為用人單位利益而從事的某些行為,可能違反用人單位的規定,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因工”的實質。
實踐中,職工在工作中因違章操作發生工傷事故后,首先,用人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其次,單位為了教育職工、加強職工遵紀守法的意識,對在工傷事故中違章操作的職工給予相應的處分,也是符合有關法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