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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寫著不負責,工傷照樣賠5萬元
發布時間:2015-09-02 丨 閱讀次數:
2009年7月,楊某應聘到長沙某建筑公司操作機械手,公司提供的招工表上注明了“如發生工傷事故公司概不負責”的條款,當時楊某也沒在意,與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當年10月15日,楊某在工地施工時不慎從機械上掉下摔傷,傷殘鑒定為八級。出院后,楊某要求公司按工傷賠償其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公司只同意支付醫療費,理由是雙方已約定“發生工傷事故公司概不負責”。楊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仲裁,楊某與該建筑公司已形成勞動關系,約定的“發生工傷事故公司概不負責”條款無效。仲裁委員會裁決該建筑公司支付楊某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費用4.8萬元。
簽約條款不合法,認定無效護職工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企業職工(雇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勞動合同中若有“如發生工傷事故公司概不負責”的條款,屬違法行為,合同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