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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訴人: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系某土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邵某,系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公司勞動人事部部長,全權代理
被訴人:王某,另,系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公司原綜合處(現更名為路橋分公司)溫州攪拌站臨時工
被訴人王某1996年6月28因工造成有眼元光感,醫療終結后,申訴人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公司多次與被訴人協商其待遇問題,被訴人均提出不賠償30萬元不能解決,并經常糾纏申訴人工作人員,影響單位正常生產和工作秩序。1997年6月13日申訴人某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公司向當地勞動局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對被訴人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傷情進行等級簽定,并按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調查核實情況」
1996年6月1日,被訴人王某經申訴入菜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公司原綜合處材料股服長案某介紹,到被訴人原綜合處溫州攪拌站做臨時工,雙方尚未簽訂(正準備簽訂,當地地方政府規定,使用臨時工應在招(錄)用后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被訴人因工負傷時尚不足一個月工作的時間)。同月28日晚9點左右,被訴人篩砂石用的振動篩被卵石堵塞,無法繼續再篩,被訴人用錘頭敲打振動篩時,飛起一塊鐵屑鉆進其右眼內。當時,被訴人不覺得,未引起重視。
次日,右眼始覺疼痛,溫州攪拌站工地負責人(材料勝長)秦某知情后,叫被訴人就近去某廠衛生院就醫,醫生檢查認為有限瞳孔已壞,需要到大醫院治療;秦某等人又送被訴人前往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住院部手術治療,于7月26日出院;8月1日至11月14日期間被訴人去醫院復診十次;11月18日第二次住院,同月25日出院。12月15日被訴人回來后,綜合處安排廠醫殷某陪同被訴人前往某市第三人民醫院作眼科檢查,檢查均認為右眼無光感,再治療已無多大意義,對左眼沒有影響,井開出保眼護眼藥物。此后,申訴人及綜合處提出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臨時工保險福利待遇規定支付被訴人因工負傷期間待遇并愿意一次性支付工傷致殘補償,先后六次與被訴人協商,扳訴人均不同總只是堅持要求申訴人賠償30萬元。
在申訴人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政策咨詢后,通知被訴人去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工殘等級鑒定時,被訴人亦拒絕前往。仲裁委員會立案管理后,告知申訴人與被訴人雙方需要對被訴人工殘進行等級鑒定時,被訴人仍拒不配合,在仲裁庭開庭審理時,被訴人才同意進行鑒定,但在休庭后仲裁委員會委托勞動鑒定委員進行鑒定時,被訴人又拒絕前往指定醫院檢查。另查,被訴人因工負傷后,申訴人按450元/月標準給與被訴人生活費至開庭審理本案止(1997年9月),相關醫療費用、差旅費已由申訴人全部全額報銷;被訴人提出尚有部分醫療費和車票、住宿費末報銷,被訴人自己始終未能提供相應票證佐證;被訴人平均工資為744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