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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期間受傷不屬工傷 可按人身損害賠償處理
發布時間:2015-08-27 丨 閱讀次數:
李某是費縣某企業的一名老職工,2008年2月份后被原單位返聘,雙方簽訂了臨時勞動協議。同年8月份,李某在工作中被砸斷了右腿,后經鑒定為9級傷殘。住院期間,該企業承擔了李某的住院費并按月發給。出院以后,李某認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傷,應屬于,遂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依法審查后認為,李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退出了勞動崗位,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根據勞動法律的規定,退休后的職工再與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一律以勞務關系對待。也就是說,李某退休后與原企業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不再是勞動關系,李某雖在退休后從事勞動也不屬于法律意義上規定的勞動者。 因此,李某返聘后受傷就不屬于《》中工傷認定的對象。據此,勞動保障部門駁回了李某的工傷認定申請。
同時,勞動保障部門的工作人員告訴李某,雖然李某在返聘期間受傷不能認定工傷,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李某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損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