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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括
王某2020年3月經a公司派遣入職杭州b公司,2023年11月8日,王某因肺部感染入院治療。2024年2月8日,a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詢問王某是否能夠返崗工作或者接受調崗至長白班崗位,王某回復稱:”仍需治療,無法返崗工作”。2024年2月10日a公司向王某郵寄通知,告知王某因其醫療期滿無法返崗或接受其他崗位安排,a公司將于2023年3月10日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王某提出自己仍在治療階段,公司無權解除勞動關系,醫療期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
二、爭議焦點
如a公司3月10日通知王某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屬于違法解除?
判斷a公司解除行為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前提是判斷王某的醫療期是否經過。該案中,王某系2019年畢業,2020年3月入職a公司,此前無就職和社保繳納記錄,因此截止2023年3月,王某的工齡為四年,且期間均在a公司工作,其醫療期為三個月。王某未提供材料證明其存在醫療期延長情形,因此2024年2月8日王某醫療期滿后,a公司即可履行通知義務,詢問其是否能夠返崗或接受另行安排的工作,王某也已明確答復自己無法返崗,此種情形下,公司有權經提前一個月通知后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a公司3月10日通知王某解除勞動關系不屬于違法解除。
三、經驗反饋
員工醫療期期限如何判斷,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系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1、醫療期期限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之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因此,員工的醫療期需要根據其具體工齡和司齡并參照以上標準綜合判斷。
2、醫療期滿勞動關系解除程序
員工醫療期滿后,單位應當通過微信、工作軟件、信函等書面方式詢問員工是否能夠返崗或接受調崗,如員工確認無法返崗或接受其他工作安排,單位可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但需確保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解除事宜,并按照員工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