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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括
員工來某2024年6月入職A公司,擔任直播運營,并簽署了兩年期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因其入職后工作態度消極,且工作業績指標較差,于是A公司在其入職兩個月后向其送達了試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和勞動關系解除通知,來某向A公司索要經濟補償金,A公司告知其試用期解除公司無需支付補償,來某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二、爭議焦點
A公司的辭退程序是否合規,來某的經濟補償金訴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但是前置條件是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實務當中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完整程序包括。
1、員工入職時簽署崗位錄用條件說明書,明確崗位錄用條件。
2、用人單位對該崗位有明確、客觀的試用期考核標準并經員工簽字確認。
3、按照試用期考核標準在試用期內對員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為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
因A公司在來某入職時未明確崗位錄用條件、也沒有制定成文的試用期考核標準,未經考核程序、留證即通知該員工試用期考核不合格并解除勞動關系,很容易被仲裁委認定為違法解除并承擔“2n”經濟賠償金。
三、經驗反饋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和不能勝任工作的區別。
解除程序: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個只適用于試用期內,如果過了試用期,那么用人單位就不能以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則沒有限制,但是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并支付補償金,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也即“N+1”的“1”。
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一次考察即可,但是對于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的,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調崗或培訓前后的兩次考察。
解除條件: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需要證明:1、錄用條件和試用期考核標準是什么?2、錄用條件和試用期考核標準已提前告知勞動者。3、勞動者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同時錄用條件和試用期考核標準應當清楚、明確、客觀。
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需要證明:員工的能力不能勝任工作,且須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結論是根據客觀標準和合理評價流程得出。并且在第一次考核后提供了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員工經過培訓或者調崗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