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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社保繳納不及時,工傷責任承擔問題
發布時間:2023-05-25 丨 閱讀次數:
【基本案情】
張某于2015年9月11日被蕪湖某汽車配件公司錄用,該公司在員工入職后即為張某繳納社保。但因其在上一家公司某快遞公司的社保未停而社保繳納不成功。該汽配公司立即告知張某,要其到上家單位通知停保,次月該公司繳納社保仍未成功。11月13日,張某在該汽配公司發生工傷,汽配公司為張某申請了工傷認定。現張某要求汽配公司支付其工傷待遇,雙方發生爭議,張某提起仲裁,區仲裁院裁決要求汽配公司支付張某工傷待遇。汽配公司不服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單位不需要支付該筆費用。張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蕪湖中院,中院最終判決單位承擔工傷費用。
【評析】
在用工過程中,經常會發生上述案件里面類似的情形,雖然目前的主流判罰依然是本著照顧弱者的角度去進行裁決裁判,最終都是由用人單位買單。但單位作為此類案件的另一當事人,也是處于弱勢地位,承擔了很多原本不應當承擔的責任或是說承擔了部分不應當承擔的責任。那么對于單位來說,出現此類員工時最好的規避方式有兩種:一、及時中止員工的合同履行,待該情況消除后再進行用工;二、購買輔助類型的保險,用以保障基本的風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