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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五是公交集團的司機,2019年6月8日19時左右,龍五下班簽退后走路回家途中,因踩到不明物體摔倒致左腳骨折。
2019年8月16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2019年9月18日,人社局經調查核實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龍五受傷不符合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龍五不服,訴至法院,龍五認為其在下班后步行回家途中受傷,步行是為響應國家倡導的綠色出行,且屬于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前后因滿足合理的生活需要而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審判決:龍五受傷情形不符合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糾紛。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本案中,龍五于2019年6月8日19時左右下班簽退后步行回家,不慎摔倒致左腳受傷,后經廣東省中醫院診斷為左足第5跖骨骨折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原審法院亦予以確認。
人社局在受理公司的工傷認定申請后,經審查,認為龍五受傷情形不符合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于法定期限內作出涉案《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龍五認為其在下班后步行回家途中受傷,步行是為響應國家倡導的綠色出行,且屬于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前后因滿足合理的生活需要而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明顯是對工傷認定規定條件的誤解。
龍五主張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龍五的訴訟請求。
龍五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下班后步行回家,途中不慎摔倒致受傷不屬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龍五下班后步行回家,途中不慎摔倒致左腳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工傷或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經審查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龍五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我下班步行回家是最佳的交通方式,應當認定工傷
龍五仍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稱:原二審法院沒有查明我下班步行回家是最佳的交通方式,且該路線沒有其他合理的公共交通工具可以利用。原二審法院沒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我的受傷情形認定工傷,適用法律不明確。請求:撤銷原二審判決,對本案再審。
高院裁定:龍五雖然系在上下班途中受傷,但不屬交通事故,不能認定工傷
高院認為,根據龍五申請再審提交的材料反映,本案中,2019年6月8日19時左右龍五在番禺區大學城檔案館路公交保養場下班簽退后步行回家,行至北亭村某超市門口時不慎摔倒致左腳受傷,后經廣東省中醫院診斷為左足第5跖骨骨折。
龍五雖然系在上下班途中受傷,但不屬于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的規定,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列應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人社局受理龍五申請后,經審查認為龍五受傷情形不符合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作出涉案《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無不當。原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原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均無不妥。龍五申請再審主張,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明確等,請求對本案再審,因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龍五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