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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
王某和李某都是一家制造公司的員工,負責鋼筋的切割,但王某是上午班,李某是下午班。某日下午,李某來接王某的班時,讓王某幫她開半小時切割機,她去找領導報些發票,王某答應了她。誰知僅過了20分鐘,因插銷斷裂,飛輪飛出,王某右臂被當場切斷,不僅花費了4萬余元醫療費,而且落下了傷殘。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王某為工傷。
可公司認為,王某受到的意外傷害是在王某應當下班之后,不是因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職責所致,故拒絕按工傷處理,并訴至法院。
【分析】
首先,王某是在“工作時間”內受傷。所謂“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盡管當時王某已經下班,但公司仍在生產,李某來的目的也正是為了接班,表明這一期間仍是“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
其次,王某是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因為無論王某為自己上班還是替李某上班,都是在同一個環境,在同一個進行日常工作的地方。
最后,王某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王某是為本單位工作而受到傷害的,也應認為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傷害。而且王某受傷是由于機器磨損導致插銷斷裂、飛輪飛出,屬于意外。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王某是在下班后擅自替同事上班致殘,但公司仍應對其按工傷處理。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在本案中,王某的情形是與之吻合的。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