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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怎么辦?
發布時間:2013-08-08 丨 閱讀次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政策依據:《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