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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很多員工也以此為由,在不訂立時,要求公司賠付給自己雙倍工資。可在一些情況下,員工索賠雙倍工資的訴求往往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駁回,這又是為什么呢?
自主不簽合同無權索賠
蔡某應聘到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試用期兩周,試用期合格后為其簽訂勞動合同。兩個月很快過去了,蔡某和其他應聘者表現很好,所以公司打算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可就在此時,蔡某的同學又為他介紹了另一份工作,工資略高于蔡某現在工作的公司,蔡某開始有些猶豫了。在公司人事部門電話通知他簽訂合同,蔡某沒有按照日期到公司簽訂合同,但也沒有表示不簽合同。
一周后,蔡某還是決定與之前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可公司人事表示,蔡某錯過了簽合同的規定時間,所以公司對他不予錄用。蔡某對此答復十分惱火,他知道自己已經失去了這個工作機會。蔡某認為,自己到公司進行銷售工作兩周,這期間沒有簽訂任何合同,所以公司應當對自己進行雙倍工資的賠償。
解答:
《勞動合同法》有支付雙倍工資的規定,以兩個條件為前提的,一是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是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應當歸咎于用人單位。蔡某案例中,這兩個條件都不符合。蔡某沒按照人事部門規定的日期簽訂合同,有錯在先。公司拒賠雙倍工資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