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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農民工有理有據,卻遭遇維權失敗,是因為超過維權期限導致“過期作廢”。那么,農民工維權期限有哪些規定呢?
這些規定散見于《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中,歸納起來主要有:
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的時限。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即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侵權行為超過兩年的,沒有人舉報,也沒有再犯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不再查處。
⒉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限。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⒊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時限。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⒋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限。如果勞動者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⒌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限。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限。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⒎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期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