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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發布時間:2013-11-29 丨 閱讀次數:
問:我2009年與公司簽訂了5年固定期勞動合同,在入職時,單位為其提供了培訓,但不清楚培訓費用。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了服務期,現在我主動辭職,單位要求我支付5000元違約金,這樣是否合理?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攤的培訓費用。建議職工先確定當時單位為職工提供培訓時的費用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