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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文“關于貫徹實施《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杭人社發〔2018〕187號)。《通知》就用人單位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人員工傷待遇計發基數、同時與兩個及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工傷保險責任等問題作了明確。杭州人社君帶您了解下吧!
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人員工傷待遇計發基數
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人員,在計發工傷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統一按照工傷發生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杭州市原規定:杭政辦函〔2007〕148號,工傷保險待遇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的,統一按照工傷發生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
PS: 建筑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傷供養撫恤金均按本人工資核定,本人工資計發基數提高了,這兩項待遇自然就提高了。舉個例子:2017年省平工資61099元/12=5091.58,原政策十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5091.83*0.6*7個月=21384.65元,調整后應該為5091.58*7個月=35641.06元,待遇比原來提高了66.7%。
超齡人員納入工傷保險
根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及《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于試行職業技工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浙人社發〔2018〕85號)要求,杭州市試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以下簡稱“超齡人員”)參加工傷保險。
1、參保范圍對象。已參加杭州市基本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在該單位就業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確定為本統籌地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用人單位繼續聘用的,可單獨參加工傷保險。
2、繳費標準。超齡人員工傷保險費率按聘用單位費率標準執行,繳費基數按本人工資標準確定,本人工資標準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繳費基數按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60%確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確定。
3、工傷認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人員發生工傷,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供與聘用單位的聘用關系證明材料,其他申請工傷認定所需材料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要求提供。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我市工傷認定管轄劃分,由管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受理。
4、工傷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人員發生工傷,工傷保險基金按《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相應待遇。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落實相關待遇。
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按月發放傷殘津貼。工傷人員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和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年限的,領取傷殘津貼同時,繼續以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按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基本醫療保險未達到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年限的可一次性補足。工傷人員在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費期間,用人單位根據工傷職工參保繳費證明或銀行扣款憑證,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單位繳費比例標準計算給予補貼。工傷職工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基本養老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同時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終止或解除聘用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用人單位一次性補助金,以終止或解除聘用關系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下列標準支付給工傷職工:五級傷殘的為三十個月,六級傷殘的為二十五個月,七級傷殘的為十個月,八級傷殘的為七個月,九級傷殘的為四個月,十級傷殘的為兩個月。但工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距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一次性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
參保超齡人員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享受待遇。
建筑施工企業超齡人員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按省相關規定執行。
同時與兩個及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職工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同時與兩個及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在一個用人單位下班后直接到下一個用人單位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按上班途中事故傷害處理,由職工前往上班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符合《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工傷認定申請受理處置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在工作時間和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后因崗位特殊導致救治延誤病情加重,經搶救無效死亡或者搶救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符合該項情形的工傷認定申請后,除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工傷認定程序中止,待病人病情相對穩定并完成勞動能力鑒定后,重新恢復工傷認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