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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降成本、減負擔、去產能全面推進實體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杭政函〔2016〕43號)、《余杭區人民政府關于降成本、減負擔、去產能全面推進實體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余政發〔2016〕29號)文件精神,切實有效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正常運行的前提下,根據《關于臨時性降低在杭企業部分險種社會保險費的通知》(杭人社發〔2016〕104號)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經研究,決定對本轄區內企業實施臨時性降低部分險種社會保險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對象
本次臨時性降費的對象為已依法參加余杭區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二、降費標準
從2016年2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每年對企業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部分實行臨時性減征1個月,下調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率0.2個百分點。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征,仍按規定征收。
三、操作銜接
(一)臨時性降費期間,參保人員按政策規定應享受的相關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相關社會保險費的申報、核定、征繳程序不變,仍按現行辦法操作,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做好與地稅部門的業務對接工作。
(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減征當月的醫保繳費年限連續計算,醫保個人賬戶中應劃入部分仍按規定標準劃入,減征造成醫療保險基金當期收不抵支的部分,先由歷年結余資金予以彌補,仍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統籌解決。
(三)生育保險費率由1.2%下調至1%。
(四)臨時性減征企業職工醫療保險費分別安排在2016年9月和2017年9月(所屬期分別為2016年8月和2017年8月),下調生育保險的具體操作時間從2016年7月開始實施,涉及2016年2月、3月、4月、5月未享受的生育保險減征費額,于2016年7月在當月應征費額中核減,單位繳費基數以核減月基數為準。
(五)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應保持在9個月以上,生育保險費率不低于0.5%且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應保持在9個月以上,以確保基金運行安全。
杭州市余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杭 州 市 余 杭 區 財 政 局
杭州市余杭地方稅務局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