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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仲裁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
一、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發生仲裁時效中斷時,已經進行的仲裁時效期間統歸無效,重新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這里的“中斷時起”應理解為中斷事由消除時起。如權利人申請調解的,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自調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計算;如達成調解協議,自義務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等。
二、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象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三種情形:
①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討要被拖欠的工資或者經濟補償。
②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如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工會反映用人單位違法要求加班,請求保護休息權利;也可以是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③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如勞動者向單位討要被拖欠的工資,用人單位答應支付。
這里需要注意,認定時效是否中斷,需要由請求確認仲裁時效中斷的一方當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證據。因此,需要當事人有證據意識,注意保留和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