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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勞動爭議處理的六種情形
發布時間:2015-09-30 丨 閱讀次數: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不協調的一種表現,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由于勞動關系主體之間的動機取向和利益要求不同,以及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發生勞動爭議也就有其客觀性。勞動爭議一旦形成,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影響社會安定,因此必須及時依法進行處理。
上年底湖北省勞動爭議新規征求民意,據悉,新辦法明確了勞動爭議的范圍,包括除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將住房公積金作為勞動者福利待遇的以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與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或已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之間發生的爭議;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的證券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具備行業資格證、執業證、委托代理合同)與委托人(證券、保險等企業)之間發生的爭議;經批準改組改制的國有企業,勞動者不服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通過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職工安置方案,與改組改制企業發生的爭議等在內的六類爭議,將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此外,新辦法還明確了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加班工資計發標準,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