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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來啦!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出修改,2025年起,法定節假日增加2天!
1、明年起法定節假日增加2天
11月12日,國務院發布第79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
修改如下:
一、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
(二)春節,放假4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第四項修改為:
(四)勞動節,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統一放假調休,結合落實帶薪年休假等制度,實際形成較長假期。除個別特殊情形外,法定節假日假期前后連續工作一般不超過6天。
本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說,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節、勞動節各增加1天。
2、本次調整具體涉及哪些變化?
1、法定節假日總天數增加
《辦法》修改前,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是7個,共放假11天。此次修改后,新增2天,即農歷除夕、5月2日,7個節日共放假13天,其中:
春節4天(除夕至初三),通過調休放假至少8天,較原來增加1天;
勞動節2天(5月1日、2日),調休放假5天,較原來少調休1天;
2、除夕納入放假
近些年,除夕主要靠調休或者靈活休假進行保障。此次將除夕納入法定節假日,通過制度化方式保證群眾更好團圓過年,更好享受傳統節日。
3、春節假日延長
增加后春節放假4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放假調休8天。在除夕逢周五時,與周末順連還可實現放假9天。
2027年春節假期就可以放假9天!
4、五一調休減少
“五一”假期增加到2天、加上2天周末,只需調休1天即可形成5天假期。
5、明確調休原則
《辦法》中明確指出:除個別特殊年節外,法定節假日假期前后連續工作一般不超過6天。
3、2025年放假安排
元旦:1月1日(周三)放假1天,不調休。
春節:1月28日(農歷除夕、周二)至2月4日(農歷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調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
清明節:4月4日(周五)至6日(周日)放假,共3天。
勞動節:5月1日(周四)至5日(周一)放假調休,共5天。4月27日(周日)上班。
端午節:5月31日(周六)至6月2日(周一)放假,共3天。
國慶節、中秋節:10月1日(周三)至8日(周三)放假調休,共8天。9月28日(周日)、10月11日(周六)上班。
4、以后還會有調休嗎?
《辦法》中明確指出: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統一放假調休,結合落實帶薪年休假等制度,實際形成較長假期。
除個別特殊情形外,法定節假日假期前后連續工作一般不超過6天。
拓展:
1、調休相關的法律規定
早在1949年12月23日,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政務院就頒布并實施了《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這之后國務院分別于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11日三次修訂該辦法。
根據之前規定: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2、勞動者對調休是否具有決定權
對勞動者請假、休息采用批準制是用人單位經營管理權的體現,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的批準權具有權威性,但用人單位管理權的行使基礎應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若超出這個范圍那么則涉嫌濫用,因此用人單位管理權并不絕對。
通常情況下,在勞動者的調休沒有妨礙到用人單位正常運營的情況下,雙方可以理性協商調休。
3、調休能否強制清零
不能,強制清零調休違背了《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立法精神,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以及請求報酬權。
5、工資計算有新變化嗎?
基于以上《決定》,勞動者的法定節假日從以前的11天增加為13天,那么對應的勞動者月出勤天數從20.83天減少為20.67天,勞動者月出勤天數有了新變化。
一、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原算法):
二、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新算法):
1、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節假日)=248天
(2)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3)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4)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3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1)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2)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3)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可以看到的是,月工資計算天數沒有變化。
加班工資計算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平日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目前現行算法是:
加班工資=月薪÷21.75×加班天數×所對應的倍數
以上“工資”指的是勞動合同所簽訂的總額,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包含獎金、津貼、補貼等),不能以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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