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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后,李女士進入一家互聯網公司,也很快結了婚。蜜月期間,李女士意外懷孕,經醫院診斷為宮外孕,不得已在懷孕兩個月時進行了人工流產手術。術后,醫生囑咐李女士全休半個月。李女士認為人工流產手術對自己的身體傷害很大,且法律有產假的規定,就向公司申請兩個月的產假。而公司認為李女士屬于自行終止妊娠,不應享受產假待遇,所以依照醫囑,只同意按照病假工資標準支付李女士這個半個月的工資。由于公司未給李女士繳納生育保險,雙方協商未果,李女士遂提起了勞動仲裁。
仁本社保代繳服務中心解讀: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中,對于女職工流產的休假期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對于孕期流產的女職工,也享有相應的產假期間。因此,此案中的李女士和互聯網公司對上述《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都有誤讀。李女士并不能主張兩個月的產假待遇,而公司則應當按照醫囑給予李女士半個月的產假。
由于公司未給李女士繳納生育保險,因此應當由該公司足額支付李女士這半個月的產假工資。公司僅支付李女士半個月的病假工資的行為,也是與法律規定不符的。
仁本提示:
司法實踐中,女職工混淆流產后的產假期間和正常生育的產假期間的情況時有發生;而用人單位認為只有正常生育才能享受產假待遇的誤區也經常出現。在此提醒廣大女職工,要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規定,依法維權,同時也不要過度維權。
女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數額如何計算?
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
產假天數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二)女職工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個別省份為15-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