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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誤至傷是否可算工傷?
發布時間:2015-10-10 丨 閱讀次數:
違反操作規程或在交通事故中負全責,導致工傷或工亡,是否按工傷處理?
2003年4月通過并于2004年1月開始試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原實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于此規定略有差異,該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是: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一)犯罪或違法;(二)自殺或自殘;(三)斗毆;(四)酗酒;(五)蓄意違章;(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兩相比較,可知現行規定比原來的規定對工傷的認定更為寬松,除去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殺自殘之外,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內受到傷害,均可認定為工傷。即使員工違反操作規程或員工在交通事故中負全責,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均應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