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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定 超過受理時限
蔣某與李某均系某紙業公司的工人,蔣某的工作崗位為清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損紙,李某的工作崗位為戳料車駕駛員,負責將蔣某清理的損紙運走。2006年12月3日凌晨4時許,李某駕駛戳料車在該公司造紙車間搬運損紙時,將在1米多高的損紙堆后邊的蔣某致傷。經鑒定,蔣某的傷殘等級為4級傷殘。在治療過程中,某紙業公司為蔣某墊支了醫療費6.7萬余元。
2008年9月,蔣某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部門以工傷認定申請已超過《條例》規定的受理時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2008年10月,蔣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紙業公司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相關費用,仲裁委未予受理。今年3月,蔣某向新津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紙業公司按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法院以行政部門未對蔣某所受傷害作出工傷認定為由駁回了其訴訟請求,蔣某上訴后,成都市中院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改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起訴
申請工傷認定的途徑行不通后,同年10月,蔣某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某紙業公司賠償其各項費用共計19萬余元。
法院判令支付勞動者近12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蔣某與某紙業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蔣某在上班過程中被該公司員工李某駕駛的戳料車致傷,由于蔣某未在法定期間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其要求某紙業公司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被一審、二審法院依法駁回;蔣某通過現行勞動保障機制客觀上已不能實現救濟。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現蔣某選擇人身損害賠償之訴以實現救濟,符合法律規定。
蔣某與李某均在自己的崗位上工作了較長時間,作為戳料車駕駛員的李某疏于觀察,在搬運損紙的過程中致傷蔣某,應承擔主要責任,由于李某系某紙業公司戳料車駕駛員,其駕駛戳料車搬運損紙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故應由某紙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而作為負責清理損紙的蔣某同樣應當知道戳料車隨時可能來搬運損紙,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由被告新津某紙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令某紙業公司支付蔣某各項費用近12萬元,扣除某紙業公司已墊支的6.7萬余元,余款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
案例啟示
從案例可知蔣某在工作時間受傷,被鑒定為4級傷殘。兩年后申請工傷認定時早已超過了受理時限。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他向法院提交了人身損害賠償的訴狀。當地法院認為勞動者在現行勞動保障機制已不能實現救濟,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應當按人身損害賠償以實現救濟,判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近12萬元。故我們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維護,不然就得不到保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