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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在電梯口摔傷 法院認定為工傷
案例介紹:上海市民張先生去公司上班時,在一樓大廳摔傷,上海市楊浦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張先生所在的士虹公司的申請,認定張先生受傷的情況屬于工傷,可士虹公司不認為張先生是工傷,提起了行政訴訟。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勞保局的工傷認定。
上海士虹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租借上海市楊浦區國定路335號某幢大樓的18層作為辦公地點,張先生在士虹公司擔任IC數字設計工作,工作時間為9時至17時。2008年1月15日上午9時許,張先生在辦公樓大廳等候電梯時不慎摔倒,經醫院診斷為右顴弓骨折。
2008年2月1日,士虹公司向上海市楊浦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楊浦區勞保局經審核,于4月1日認定張先生是在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活動時受到意外傷害,屬于工傷。但士虹公司認為,張先生摔倒的地方不是工作場所,也不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不應認定為工傷。在申請復議未獲支持后,士虹公司于7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勞保局的工傷認定。
法院認為,張先生到達公司底樓大廳等候電梯時不慎摔倒,此電梯是到達公司的正常之路,士虹公司與他人的租賃關系中包含公用部位和附屬設施的使用,因此該樓的大廳和電梯是公司工作場地的延伸,且張先生的事故發生時正值上班時間。勞保局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維持楊浦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