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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干私活,受傷誰負責?
發布時間:2015-09-23 丨 閱讀次數:
案件回放:
小李是市經濟開發區一家機械加工廠的鉗工,平日工作認真努力,頗受領導和同事好評。
2011年10月12日,小李在上班期間自制一枚鐵件準備用于修理自家防盜門。在銼削鐵件過程中,金屬粉末不慎進入右眼,雖經及時住院治療,但終因眼部感染右眼視力受損降至0.2左右。
事后小李要求工傷保險待遇,經政府工傷保險部門調查核實,認為小李雖在工作期間受傷,但因為從事與本崗位無關的工作造成損害,不應認定工傷,駁回了小李的工傷認定申請。小李不服準備提起行政復議維權,小李是否應認定工傷呢?
律師說法:
對于工人在上班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工作而致傷,是否應認定為工傷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綜合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及其他法律規定,可區分如下三種情況:第一,如果工人在上班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工作系單位指派的,其在從事該工作過程中受傷,應該認定為工傷;第二,雖然工人在上班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工作不是單位指派的,但其是為單位利益而工作,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予制止的,應認定為工傷;第三,工人在上班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工作,單位沒有指派也無法知道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因此,小李的工傷認定申請很難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