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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專生小李在一家公司實習期間,為圖省事從二樓直接跳到地面,結果受了重傷。用人單位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同意賠償。雙方為此對簿公堂。近日,長樂市法院認定小李的工傷成立,判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款。
工作時圖方便 從樓上跳落受傷
小李是一所城鄉建設職業中專學校的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他應聘成為長樂一家某公司的實習施工員,負責放置預埋件的工作,月工資為898元。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小李在一次工作時,因急著從平臺上下去處理預埋件,為圖方便,就直接從二樓樓頂跳到樓下的沙堆,結果不幸受傷。經送醫院治療發現,他的腰椎體壓縮性骨折,已構成七級傷殘。為此,他支出了醫療費6.2萬多元,某公司先行墊付了醫療費1.8萬元。
公司不愿賠償 被告上法庭
某公司認為:小李的受傷是因為他自己跳落造成的,所以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另外,他不是該公司的職員,系在公司實習的學生,雙方間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也不應該由公司賠償。
小李只得將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按工傷待遇判令公司支付醫藥費及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合計17萬多元。
法院判令公司賠錢
長樂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李作為在校生,其在某公司實習期間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該公司同意試用,小李從事了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也支付了工資,雙方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素。并且,雙方符合法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具備勞動關系特點,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另外,小李進行高空施工作業時,公司對勞動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雖然小李系其自己跳落而受傷,但其行為系因工作原因受傷。
綜上,小李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某公司作為企業依法應當為小李辦理工傷保險而未辦理,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向他支付各項工傷待遇。
據此,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小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16萬多元。
法官詳解如何確定勞動關系成立
據經辦法官介紹,本案的焦點在于學校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工作期間受傷是否應認定為工傷。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同時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根據上述規定,小李在實習期間雖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完全具備勞動關系確立的法定情形,且小李的主體資格亦不屬于上述規定的不適用《勞動法》的除外規定。因此,可認為小李作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