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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013年7月份經面試合格后,被高唐某乳業制品公司招收錄用,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按月發放,月工資底薪1200元+計件提成,月平均工資2600元左右,按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2014年4月15日,因受市場的影響和經營不善,公司研究決定暫時停產2個月,待公司貸款下撥后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在此期間,李某多次到有關用人單位應聘,但因年齡偏大、技術單一等原因,全遭到拒絕。出于無奈,李某只好在家等待。6月16日,李某按照公司要求照常到公司上班。在是否支付在家等待期間生活費問題上,雙方發生爭議。李某認為:公司暫時停產,自己未能找到適當工作,是公司造成的,應支付生活費。但公司卻認為:公司暫時停產,是受市場影響,生產經營困難,況且李某在此期間也未給公司創造利潤,應視為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公司不需要支付其生活費。雙方協商未果,李某一紙訴狀將公司訴至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公司支付停產期間的生活費。
仲裁員組織雙方兩次協商,耐心細致地講解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第188號)第31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了調解協議書,某乳業制品公司答應按規定在1個月內支付李某基本生活費3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