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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書扉頁上簽名,但未在合同書的末頁簽名,該書面勞動合同是否成立?近日,勞動者張根要求原用人單位給付雙倍工資的請求被法院依法駁回。
2007年5月,原告張根來到被告宣城亞眾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亞眾公司”)處工作。2010年6月30日,張根離開單位。2008年1月1日,張根與亞眾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至2009年12月31日止。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被告發出一份勞動合同續簽申請,雙方于2010年1月1日續簽勞動合同,為期一年,原告在該勞動合同書扉頁上簽名,但未在合同書的末頁簽名。另查明,被告自2008年1月至2010年7月為原告辦理養老保險。此后,原告向宣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1、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9200元;2、支付2007年5-12月的養老保險費2709元。2011年3月2日,該仲裁委作出宣勞仲裁字[2011]25號仲裁裁決書: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該裁決,于2011年3月21日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用工,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被告亞眾公司于2008年1月1日與原告張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原告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向被告發出了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被告在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即同原告續簽了勞動合同,雖原告未在勞動合同末頁簽名,但原、被告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均表示認可,故原告主張該合同到期后自2010年1月-6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沒有事實依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原告請求被告為其辦理2007年5月至2007年12月養老保險,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一、被告宣城亞眾公司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原告張根補辦自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基本養老保險(具體金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相關規定核算,原告張根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其個人繳納);二、駁回原告張根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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