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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括
宋某于2021年經公司派遣至某廠工作,崗位為操作員。2022年,宋某年滿五十歲到達退休年齡,轉為勞務工繼續在該崗位工作,次年宋某在清洗設備時因未按照安全標準操作、未切斷運行機器電源,導致右手被機器攪拌葉片切傷,小指近側切斷、無名指及中指皮膚破損,經治療康復后右手活動能力嚴重受限,預估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八級至七級、傷殘(人身損害鑒定標準)九級。
二、爭議焦點
1、宋某是否屬于工傷?
宋某雖已經達到退休年齡,與公司不成立勞動關系,但因未享受退休待遇,且繼續在原單位工作,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損害,原則上依然屬于工傷,可以進行工傷認定并享受工傷待遇。如宋某系退休后與公司簽訂勞務協議,并在提供勞務工作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則一般應按照提供勞務受損處理,根據用工方和提供勞務一方的過錯比例劃分責任。
2、宋某工傷賠償和人損賠償對比。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和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標準不同,人損鑒定標準遠高于勞動能力鑒定,這也就導致大部分十級、九級工傷達不到人損十級傷殘,但人損傷殘賠償標準遠高于工傷。以十級為例,除去醫藥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項目外,工傷賠償的三個主要項目即一次性傷殘、一次性醫療、一次性就業總計費用約6萬2千元,而人損十級用工單位全責的情況下傷殘賠償金高達18萬元。宋某的傷情預估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八級至七級、傷殘(人身損害鑒定標準)九級,且因其達到退休年齡不存在一次性就業賠償金,因此工傷賠償低于人損賠償。
三、經驗反饋
1、退休返聘人員因工致損的鑒定程序選擇。
退休返聘員工一般繳納有雇主險,雇主險有獨立于人社部門的指定鑒定機構,因此退休返聘員工如因工產生人身損害,需優先判斷傷情,對于傷情較輕(骨折、輕微體表損傷)達到工傷十級,但達不到傷殘標準的,不宜安排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如員工堅持進行鑒定,則應按照人損標準安排傷殘鑒定。如員工受傷較重(肢體殘缺、活動能力嚴重受損)則應綜合評估傷情后優先進行工傷認定。
2、工傷、提供勞務受損的責任區分。
工傷與勞務損害在用工(人)單位責任和員工責任方面存在諸多不同,工傷認定和賠償過程中不考慮員工是否存在過失、故意,只要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均可認定為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全額承擔工傷待遇。而勞務損害賠償過程中需進行雙方責任劃分,如果人身損害系員工過失、故意導致,則員工需承擔部分甚至全部責任,用人單位只有在員工沒有過錯的前提下才承擔全額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