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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1日,王某香入職某休閑用品公司工作。自2010年3月1日,王某香與某休閑用品公司簽訂四份勞動合同。
2011年8月1日,王某香以 “年齡過”為由,在放棄參加社保證明書上簽名,并在參保人員調查表“放棄原因”一欄中載明“年齡大”,王某香在該調查表上簽名。某休閑用品公司沒有為王某香繳納社會保險。
2019年7月10日,王某香向某休閑用品公司寄送解除通知書,以該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等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2020年9月16日,天津市東麗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對某休閑用品公司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書,載明某休閑用品公司沒有為王某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要求該公司在規定期限內為王某香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補繳社會保險。
2021年2月5日,某休閑用品公司補繳其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滯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失業保險利息、生育保險利息、工傷保險利息共計130322.93元。
后某休閑用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香支付其補繳社會保險產生的滯納金及利息共計130322.93元。
裁判結果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認為,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王某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為不減少勞動報酬以書面形式承諾不參加社會保險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某休閑用品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責,亦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鑒于雙方均有責任,對補繳社會保險產生的滯納金及利息共計130322.93元,一審法院判決:雙方各自承擔50%。
王某香提出上訴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補繳社會保險產生的滯納金及利息是行政機關對用人單位欠繳社保的處罰措施,旨在規范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保障勞動者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等規定,案涉款項的責任主體均為用人單位,且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一審法院認定由王某香承擔50%沒有法律依據,二審法院改判:駁回某休閑用品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用人單位能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關系到勞動者是否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還關系到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和有效運行。因事關公共利益,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滯納金和罰息是通過給用人單位增加額外金錢負擔的方式,屬于通過間接強制執行手段敦促其依法履行義務。究其根本,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處罰措施,不得要求勞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