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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寶于2018年11月17日入職偉某力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工作崗位是操作員。
張天寶入職后上了一個星期的白班后,調為上夜班,但上了一段時間夜班后,發現上夜班熬夜身體感到不適。
2019年2月3日,張天寶去醫院就診(中醫),醫生診斷為肝腎虧虛,開了《疾病證明書》,內容是:“......避免熬夜。”之后張天寶調為上白班。
2019年12月4日,公司安排張天寶去鐳射生產線工作,張天寶認為鐳射崗位有輻射,且生產線速度快,分分鐘都不能停下來,張天寶身體要頻繁上廁所,適應不來,要求調回原來崗位。
公司提交的《員工違紀事件報告表》(2019年12月4日)違紀事件記錄顯示:
Pm224+因生產計劃安排,夜班不夠人員需要安排人員支援生產,星期一12月2號白班開始安排人員轉班,但該員工反饋因身體不適原因(腎虛)不能轉班為由,不接受轉班。
經過與工會、HR,包括員工本人一起協商后決定,安排員工回產線先上白班,因員工身體原因,建議安排5天8小時的工作量,該員工需要在12月16日重新上交醫院的CT檢查以及醫生證明。該員工也同意,但回到產線后,管理員安排了崗位,員工同樣以身體不適不能上崗為由,拒絕上崗,并且反悔說是他沒有達成一致(協議)。現該員工仍然拒絕上崗,一安排就說要離崗上廁所。12月4號一天基本都是在以上廁所為由度過。
2019年12月5日公司的《員工違紀事件報告表》違紀事件記錄顯示:
12月5日早上8:00管理員給員工開完早會,安排好工作,孕婦都上崗,該員工拒絕上崗,以身體不適為由,且以上廁所為由滿車間轉悠,嚴重影響產線紀律。現該員工仍然拒絕上崗,一安排就說要離崗上廁所。12月5號一天基本都是在以上廁所為由度過。
2019年12月6日公司的《員工違紀事件報告表》違紀事件記錄顯示:
12月6號早上8:00管理員給員工開完早會,安排該員工上崗,該員工拒絕上崗,以身體不適為由,且以上廁所為由滿車間轉悠,嚴重影響產線紀律。現該員工仍然拒絕上崗,一安排就說要離崗上廁所,12月6號這天基本都是在以上廁所為由度過。
2019年12月6日,公司以張天寶不服從合理工作安排解除勞動合同并通知工會。
張天寶于2019年12月11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1220元。
【仲裁裁決】
勞動仲裁委認為:張天寶崗位是操作員,公司因工作安排需要對張天寶進行生產線輪崗安排,且調整之前生產線與調整之后生產線的工作內容及強度差別不大,張天寶卻一再以身體不適合為由拒絕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依據《紀律執行程序文件》第38條規定“不服從合理的工作安排,如輪班、調崗等”予以扣2分處罰的規定,分別于2019年12月4日、5日、6日對申請人予以扣2分處罰,累計達6分后對張天寶予以辭退處理,并依法通知工會,該行為并無不當,因此張天寶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依據不足,仲裁委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裁決如下:駁回張天寶的仲裁請求。
張天寶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張天寶、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從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至今合同仍在履行期間。張天寶因身體不適,不能熬夜上夜班,已于2019年2月3日經遵醫五院醫生診斷為肝腎虧虛,并出具了《疾病證明書》,寫明“注意休息,避免勞累,避免熬夜”,張天寶已將該《疾病證明書》提交給公司,公司知悉這一情況,并一直安排張天寶上白班。
至2019年12月4日,公司計劃調整張天寶到鐳射產線崗位工作,張天寶認為其身體條件不適合,鐳射崗位有輻射,且生產線速度快,分分鐘都不能停下來,張天寶要頻繁上廁所,適應不來。張天寶提出要求回原工作崗位,但公司沒有理會張天寶的要求,連續三天(2019年12月4、5、6日)以同一事實(張天寶上廁所離崗)為由連扣6分(每次2分),繼而適用《紀律執行程序文件》的有關規定解雇張天寶。
從公司提供《員工違紀事件報告表》(2019年12月4日)違紀事件記錄內容顯示:“經過與工會、HR,包括員工本人一起協商后決定,安排員工回產線先上白班,因員工身體原因,建議安排5天8小時的工作量,該員工需要在12月16日重新上交醫院的CT檢查以及醫生證明,該員工也同意。”可見,經與工會、HR(人力資源管理)、張天寶本人三方協商后決定,安排員工回產線先上白班,因員工身體原因,建議安排5天8小時的工作量,該員工需要在12月16日重新上交醫院的CT檢查以及醫生證明。但公司在尚未到12月16日之前的12月9日即已解雇張天寶,張天寶尚來不及重新上交醫院的CT檢查以及醫生證明,此做法有違三方協商后的決定。
事實上,上廁所方便是人體正常的生理需要,況且張天寶有腎虧的病患在身,上廁所的次數會比正常人頻繁,公司以張天寶上廁所次數多而認為張天寶擅自離崗扣2分,不合人性化的要求、不合常理,且連續三天以同一事實扣分。
公司沒有證據(視頻)證明張天寶連續三天都是整天呆在廁所里沒有到崗,故一審法院認為公司以同一事實連續三天扣張天寶6分而解雇張天寶,有違法律的規定。
勞動仲裁認定公司調崗合理,但疏忽了張天寶身體不適,本身患有肝腎虧虛,不能熬夜上夜班的客觀情況。張天寶在原工作的崗位沒有出現重大的問題,公司若需要調崗的,需經過培訓后,張天寶若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故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解除張天寶的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應向張天寶支付1.5個月的二倍經濟補償金,即(3711.17元×1.5個月)×2=11133.51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針對該問題,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根據仲裁和一審查明的事實,公司在張天寶提交“肝腎虧虛,避免熬夜”的疾病證明書后,將張天寶調整到白班工作,不再安排張天寶上夜班,之后由于張天寶所在生產線撤銷,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將其調整至工作強度與之前生產線差別不大的鐳射產線上白班。
2019年12月4日-6日,張天寶均以需要離崗上廁所為由拒絕到鐳射產線工作,公司依據《紀律執行程序文件》第38條“不服從合理的工作安排,如輪班、調崗”對張天寶三次處以扣2分的處罰。
2019年12月6日公司出具《員工違紀報告》,以張天寶違紀扣分達6分,依據《紀律執行程序文件》第13頁“扣分數達到或累計達到6分者(試用期內達到4分者)將給予即時解雇處理”的規定,對其予以解雇,并于當日通知工會。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第二條和第三條,張天寶在公司的崗位為操作員,公司根據生產或工作的需要,有權安排張天寶從事相同或相近的崗位和工作。
根據《員工違紀事件報告表》,公司同意張天寶在2019年12月16日重新上交醫院CT檢查以及醫生證明,并非同意員工在提交新的疾病證明書和醫院CT檢查之前可以拒絕到崗工作。且三天拒絕到崗工作為相同的三個違紀事實,而非同一違紀事實作出三次扣2分處罰。
公司已根據張天寶提交的疾病證明書不再安排其上夜班,由于原生產線撤銷,調整其從事與原來工作強度相差不大的崗位上白班,且可以上廁所,并無不妥。
張天寶在仲裁和一審庭審中均承認12月4日-6日因身體原因沒有到新崗位工作,具體原因為其腎虛需要頻繁上廁所,但張天寶并未舉證證明公司不允許其在崗期間上廁所,故其僅以腎虛為由拒絕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理據不足。
公司依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的規章制度,解除與張天寶的勞動合同,且在解除當日通知工會,在實體和程序上均未違反法律規定,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一審法院關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事實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天寶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