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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正純于1995年10月7日入職永德公司,離職前擔任生產中心經理一職,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17076元,雙方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段正純在任職期間與女下屬康小敏發生婚外情,同為公司員工的康小敏丈夫馬大元多次向公司投訴。
2017年5月23日,在公司管理人員包不同的調停下,雙方家庭達成和解協議,段正純支付馬大元30000元作為補償。
2017年7月12日,馬大元拿剪刀(小編沉思:為什么是拿剪刀而不是刀?)在公司廠區要找段正純,被公司的人員勸阻。
此后段正純請假一周,公司在2017年7月25日通知暫停段正純一切工作進行檢查、反省、學習,培訓、學習《婚姻法》等內容。
2017年8月1日,段正純以公司不提供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為由被迫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后段正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相關工資。
仲裁庭裁決公司支付段正純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38726元及2017年7月份工資9606元。
公司不服仲裁,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證人馬大元出庭作證,指認其向公司投訴段正純與康小敏搞不正當關系的事實,并稱段正純在2017年7月12日向康小敏發下流的信息,導致其拿剪刀找段正純的事實。證人杜某也出庭作證證明上述事實。段正純否認有該事實,但無提供相應證據。
一審判決:段正純的行為反映其婚姻觀存在嚴重偏差,不具備管理人員的良好操守,公司安排培訓并無不當。
一審法院認為,證人馬大元、杜某出庭作證的證言沒有疑點,段正純雖然否認,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反駁,故一審法院對證人的證言予以采信。
根據證人證言,一審法院認定,段正純在2017年7月12日發下流信息給女下屬康小敏,導致馬大元拿剪刀到廠區要找段正純算賬的事實。
段正純與有配偶的女下屬康小敏發生婚外情,經公司管理人員調解達成協議后,段正純沒有因此收斂,還繼續發下流信息給康小敏。段正純的行為反映了其婚姻觀存在嚴重偏差,且段正純作為公司管理人員與下屬發生不正當的關系,其已不具備一個公司管理人員的良好操守,公司將段正純停職進行婚姻法等相關培訓,并無不當,因此,段正純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段正純2017年7月份工資9606元,公司不需支付的理由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該款公司應支付給段正純。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公司與段正純的勞動合同關系已解除;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段正純支付2017年7月份工資9606元。
段正純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公司對段正純停職,并對其進行婚姻法等相關知識培訓不違反法律規定。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勞動合同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本院對段正純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審查。
關于公司應否向段正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公司的員工馬大元投訴段正純與其妻子康小敏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并且要找段正純算賬,公司據此對段正純停職,并對其進行婚姻法等相關知識培訓,且在段正純停職期間仍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公司沒有違反相關勞動法規。段正純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缺乏依據。一審法院駁回段正純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段正純2017年7月1日至8月3日工資數額的問題。仲裁裁決認定段正純2017年8月份沒有未出勤,訴求工資不予支持,2017年7月份工資為9606元,段正純對仲裁裁決沒有提起訴訟,視為其接受2017年7月份工資為9606元,一審法院據此作出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段正純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